心理現象-基本歸因謬誤(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)

該現象是說明,對於他人的行動,我們往往會傾向以個人內在的性情來解釋,而非外在
的情境因素。例如:父母會把孩子考試考不好歸因於孩子的不用功,而忘了考慮是否試
題太難,或是考試當天有外在的干擾使得孩子的心情浮燥等因素;又例如,老闆會將業
務進行不順利歸因於員工的不努力,而忘了分析業務執行時的外在阻力。

當我們觀察到一個人的行為後,我們往往會問自己:為什麼他會這麼做?並開始分析他
的動機,想企圖找到合理的解釋,而這種回答「為什麼」的方式就是歸因理論(Arrib-
ution theory)的重心

那什麼是歸因呢?歸因就是社會心理學研究人知覺時,解釋行為(包括別人與自己的行
為)發生原因的一種理論。歸因論最早由海德(F. Heider)氏1958年提出。

他把歸因分為二大類,第一類是屬於個人以外的因素,稱為「情境歸因」,又叫做「外
在歸因」;第二類是和個人本身有關的因素,稱為「性格歸因」,也叫做「內在歸因」


溫納(Weiner)進一步提出自我歸因論,並且把情境歸因再分為運氣、工作難度、其它
,把性格歸因再分為能力、努力、身心狀況。認為人們對於行為的解釋大概都可以歸類
成上述六種可能,而且,人們如何解釋自己或他人的行為,將會決定日後對同一事件的
態度。
 
接下來,羅斯(Ross)在1977年提出基本歸因謬誤,認為一般人在解釋他人行為的時候
,傾向採用性格歸因,而忽略情境因素。此外,也有其他心理學家認為人們在解釋自己
的行為時,較常採用情境歸因,而不太願意使用性格歸因,結果往往造成「律己寬、待
人嚴」的現象。

會有這種現象的發生,心理學家的說法認為是因為觀察角度的不同所致。對當事人來說
,他對於周遭環境的認知比較清楚,能夠更詳細地分析外在因素對事件的影響,所以能
夠把事件的發生歸因於情境因素;而旁觀者則未必能全面地了解當事人所遭遇的所有狀
況,所以會粗略地把事件的發生歸因於當事人的性格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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